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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税注销(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

日期:2018-09-09 11:35:57 / 人气:175 / 访问量:175

 【事项描述】

  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纳税人)发生以下情形,向税务机关申请清税注销。具体包括:

  1.因解散、破产、撤销等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

  2.按规定不需要在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但经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的。

  3.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    

 

  【报送资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2

 

以下为条件报送资料

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发出的吊销工商营业执照决定复印件

1

 

未启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

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

1

 

领用发票的纳税人

《发票领用簿》及未验旧、未使用的发票

1

 

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设备的纳税人

增值税防伪税控设备

1

 

使用其他按规定应收缴的设备的纳税人

其他按规定应收缴的设备

1

 

 

 

  【办理渠道】〔办理地点、办理时间、联系电话〕

  1.办税服务厅

  2.网上办税服务厅、自助办税终端

 

  【办理时限】

  税务机关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办结,涉及税务检查的,检查时间不在此时限内。若在核查检查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办理时限中止,待相关事项办理完毕后方可继续办理注销事宜,办理时限继续计算:

  1.发生涉嫌偷逃骗抗税或虚开发票等重大事项的;

  2.需要进行特别纳税调整的;

  3.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注销办理时限中止情形。

 

  【办理结果】

  纳税人领取《清税证明》或《税务事项通知书》。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办理清税注销前,应当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已办理)。

  3.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应当在向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申报办理清税注销;按规定不需要在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清税注销,但经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申报办理清税注销;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纳税人,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申报办理清税注销。

  4.已在税务机关进行社会保险费信息登记的,还应办理注销保险费缴费信息登记。

  5.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按照相关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变更登记处理,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办理注销的,与纳税人相关联的资格类信息,可不做自动失效或取消处理(包括但不限于各种税务行政许可、税收优惠资格、税务认定资格等)。

  6.办税服务厅地址、电子税务局网址,可在市局门户网站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49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

  3.《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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