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合资公司核名,有哪些限制条件?
随着中国市场的进一步开放,越来越多的外资企业选择在中国设立合资公司。外资合资公司在进行公司名称注册时,需要遵守一系列的限制条件。本文将详细介绍外资合资公司核名时可能遇到的限制条件,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这一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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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名称规范性
外资合资公司的名称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公司名称的规范性要求。这包括:
- 名称结构:通常包括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特点、组织形式等。
- 字号独特性:字号应具有独特性,不得与他人公司名称重复。
- 行业特点:名称中应包含公司所属的行业特点,如科技、贸易等。
- 组织形式:应明确公司类型,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
2. 禁用词汇
在核名过程中,以下词汇是禁止使用的:
- 政治敏感词汇:如、国务院等。
- 宗教敏感词汇:如佛教、等。
- 民族歧视词汇:如蒙古、西藏等。
- 不雅词汇:如、流氓等。
3. 名称长度
外资合资公司的名称长度一般不超过20个字,且不得少于4个字。
4. 行政区划限制
公司名称中使用的行政区划应与公司注册地一致。如公司注册地为北京市,则名称中不得使用其他行政区划。
5. 禁止使用数字
公司名称中不得使用数字,如一、二、三等。
6. 禁止使用拼音
公司名称中不得使用拼音,如ABC、XYZ等。
7. 禁止使用特殊符号
公司名称中不得使用特殊符号,如&、@、等。
8. 禁止使用外文
公司名称中不得使用外文,如Apple、Google等。
9. 禁止使用地名
公司名称中不得使用地名,如北京、上海等。
10. 禁止使用人名
公司名称中不得使用人名,如张三、李四等。
11. 禁止使用国家机关名称
公司名称中不得使用国家机关名称,如公安部、教育部等。
12. 禁止使用国际组织名称
公司名称中不得使用国际组织名称,如联合国、世界银行等。
13. 禁止使用商标名称
公司名称中不得使用已注册的商标名称。
14. 禁止使用与已注销公司名称相同或相似
公司名称不得与已注销公司的名称相同或相似。
15. 禁止使用与已吊销公司名称相同或相似
公司名称不得与已吊销公司的名称相同或相似。
16. 禁止使用与已判决侵权公司名称相同或相似
公司名称不得与已判决侵权公司的名称相同或相似。
17. 禁止使用与已申请但未批准的公司名称相同或相似
公司名称不得与已申请但未批准的公司名称相同或相似。
18. 禁止使用与已备案但未注册的公司名称相同或相似
公司名称不得与已备案但未注册的公司名称相同或相似。
19. 禁止使用与已注册但未使用的公司名称相同或相似
公司名称不得与已注册但未使用的公司名称相同或相似。
20. 禁止使用与已转让但未变更的公司名称相同或相似
公司名称不得与已转让但未变更的公司名称相同或相似。
外资合资公司在核名过程中,需严格遵守上述限制条件。这些限制条件旨在确保公司名称的规范性、独特性和合法性。了解这些限制条件对于外资企业在中国市场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崇明园区招商相关服务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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