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定额户停(复)业报告
日期:2018-09-09 15:30:38 / 人气:156 / 访问量:156
【事项描述】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或比照定期定额户进行管理的个人独资企业暂停经营的,应当在停业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停业报告。办理停业报告的纳税人,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复业报告。
【报送资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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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停业复业报告书》 |
2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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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税务登记证件 |
1份 |
停业时税务机关收存,复业时发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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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条件报送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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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办理领用票种核定的纳税人报送 |
《发票领用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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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未验旧或未使用的发票的纳税人报送 |
未验旧、未使用的发票。 |
停业时税务机关验旧。 |
【办理渠道】〔办理地点、办理时间、联系电话〕
1.办税服务厅
2.网上办税服务厅、自助办税终端
【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办理结果】
1.税务机关反馈《停业复业报告书》。
2.办理复业的纳税人领取收存的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用簿》及空白发票。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在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的或提前复业的,应当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申报缴纳税款。
3.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到税务机关申请延长停业。
4.纳税人停业期满未按期复业又不申请延长停业的,视为已恢复生产经营,税务机关将纳入正常管理,并按核定税额按期征收税款。
5.办税服务厅地址、电子税务局网址,可在市局门户网站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