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办和作废出口退(免)税有关证明
日期:2018-09-09 11:36:25 / 人气:112 / 访问量:112
【事项描述】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丢失出口退税有关证明的,可以向原出具证明的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补办。
【报送资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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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关于补办出口退税有关证明的申请》及申报电子数据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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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条件报送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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丢失《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需补办的还需报送 |
主管税务机关征税部门出具的未使用原《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申报抵扣税款的证明 |
1份 |
【办理渠道】〔办理地点、办理时间、联系电话〕
1.办税服务厅。
2.网上办税服务厅、自助办税终端。
【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办理结果】
税务机关反馈补办的出口退(免)税有关证明。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税务机关重新出具的有关证明会注明“补办”字样。
3.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认为出口退税有关证明出具有误需要作废的,可以向原出具证明的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作废。
4.办税服务厅地址、电子税务局网址,可在市局门户网站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